官方微信

微信扫一扫关注

获取更多免费财务咨询

    微信扫一扫关注

    获取更多免费财务咨询

   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:首页 > 资讯中心 >

    销售方已注销无法开票,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进

    作者:admin 日期:2024-02-15

    导语

    所谓购销交易,其实就是指销售方发货开发票,购买方收货付款的过程。那么如果在此期间,购买方不付款,销售方是否可以起诉呢?如果销售方迟迟不给开发票,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?

   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案例就发生了类似情况,并且经过一审、二审后,最终再审时却推翻了前面的判决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一起来和小编详细分析一下!

     

    案例回顾

    营口的A公司与辽宁的B公司于2*11年4月14日、2*11年5月4日、2*11年8月1日、2*11年6月29日、2*11年7月18日分别签订《工矿产品加工合同》,货款合计金额为152.27万元。

    2*12年B公司起诉A公司,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57.82万元。

    2*13年B公司起诉A公司后,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18.32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
    现两份判决均已经生效,A公司欠B公司货款76.14万元,A公司已经支付给B公司货款57.82万元及相应利息,另外18.32万元则在营口**区法院执法局保存。

    A公司起诉B公司,因B公司未开具发票给A公司,要求B公司赔偿赔偿进项税损失22.12万元及利息(从2*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)。

    A公司认为:

    原B公司在2*17年5月5日工商核准注销,民事主体已经丧失,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,不能向A公司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,已经给A公司造成损失。

    因此A公司要求将被申请人变更为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和杨某,要求两位股东承担A公司进项税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
    B公司认为:

    因为没有收到全部的货款,发票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时候才能开具。

    一审法院认为:

    1.双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。

    2.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A公司存在违约,B公司未得到货款,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  3.B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仍在运营中,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被注销登记,故B公司仍然存在,应当行使本企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,故A公司的请求证据不充分。

    二审法院认为:

    1.B公司尚未注销,该公司法人组织并未消灭。

    2.就算B公司税务登记已经注销了,但是仍然可以恢复或者重新登记,即其仍具备开具相关发票的能力。

    3.A公司直接请求B公司赔偿进项税损失的条件尚不具备,本院不予支持。

    再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,其观点为:

  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应不应该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如果应开具而未开具,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相应损失。

    1.B公司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。A公司和B公司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,且B公司向A公司销售的货物价格已经包含税金,故双方的货款数额确定后,B公司应该按照税法规定,履行向A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。

    2.B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A公司的利益受损。因B公司未能提供给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导致A公司无法在当期货物销售时抵扣应纳税额,该部分损失因B公司未履行义务所引起,该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。因A公司已经提供了该公司相应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故A公司的该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。

    3.A公司直接起诉B公司请求损失赔偿并无不当。2*13年7月8日,B公司已经注销税务登记,且在本案再审时,B公司已经被注销,不再具有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可能。

    4.A公司所主张的应抵扣的增值税损失数额应予支持。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B公司股东王某、杨某也认可的计算方法,因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货物总额152.27万元,计算的A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为22.12万元。

    5.A公司主张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损失,对应的利息应由B公司承担无充分依据,且A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何时发生无法确定,因而对A公司该项请求无法支持。

    6.因为B公司已经于2*17年5月5日注销,该公司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。但是根据2*17年5月9日B公司的清算报告,该公司注销后,若出现债权债务,由股东杨某、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,故杨某、王某应承担对A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。

     

    案例评析

    根据这个案例,就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给购买方,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,探讨如下:

    1.没有按约定履行开票义务,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  2.请求赔偿损失的,应该确认损失是否发生。比如本案例中,对应的未开具发票的货物,A公司已经销售并开具的销项发票,相应的损失已经发生。如果这批货物没有销售,相应税款没有缴纳,可能法院并不会认定这块推定的损失。

    3.购买方应注意对损失的发生有没有过错。如果有过错,则可能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。

    4.购买方应承担进项税损失的举证责任。第2点已经说到,损失要是确实已经发生的,而不是推定的,且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。

     

    知识延伸

  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规定,“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
    (一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 
    (二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    (三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    (四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 
    (五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    (六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  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。”

     

    结语

    综上所述,供应商注销了,无法开具发票,购买方只要取得这三样手续,就可以做到税前扣除:1.供应商注销证明;2.双方交易的合同;3.银行对公付款的转账单。

   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,谁给你提供的服务或者货物,就应由谁来开票,销售方和购买方在交易之前就应该达成一致的协议,避免后续出现突发问题。

    版权说明

    本文来源:财务彭顾问、中税答疑

    分享到:
    上一篇:一起“隐名投资”诉讼案:实质课税的法律边界     下一篇:没有了